因机构改革职责划转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信息系统省级集中,自2019年8月起,我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生育保险已分别使用人社、医保两个部门的两套不同的经办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医疗、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工作正式移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针对市社保大厅业务调整后的情况,提示如下:
一、征缴相关业务
1.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的单位及职工信息登记和变更、人员增减、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均需到医保中心18-23号窗口同步办理,咨询电话:6632126。
2.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征缴业务后,请到医保中心18-23号窗口办理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业务。养老、职业年金、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柜面结算,机关事业单位请到91号窗口办理,企业单位请到92-94号窗口办理,咨询电话:6632132;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柜面结算,请到医保中心53-54号窗口办理,咨询电话:6632106。
3.单缴医疗保险费的中央、部队、自主择业等单位,请到医保中心18-23号窗口办理单缴医疗保险费相关业务。
二、转移接续业务
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后,请到医保中心18-23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三、稽核业务
在社保中心稽核窗口投诉举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欠费后,请到医保中心42-49号窗口同时举报医疗、生育保险欠费。
四、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在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完毕养老待遇核定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请凭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表,到医保中心18-23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用。
五、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根据需要分别办理。通过自助机打印需加盖公章的,请分别到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征缴窗口盖章。
小编的工资就涨五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