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来的实践中,各级往往组织签订承诺书、责任状等,使之成为落实制度规定、推进工作开展、增强履职压力的有效抓手。最近,有的地方在报表之外又推出系列填报承诺,有的单位在监督管理上全员签订承诺书,笔者不禁生发感慨:虽然这是关心爱护干部的做法,但如果过于繁杂,反而可能让干部堵心。
俗话说,一诺千金。应当看到,组织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及时提醒、一种强力督促、一种严格约束、一种无形激励。这种办法运用得好,有利于彰显仪式感、营造浓厚氛围,有利于让干部认识所担负的责任,增强担当作为的使命感、紧迫感,从而更充分地调动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适当组织签订承诺书、责任状,有其积极和必要的一面。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承诺书、责任状不是千金方、万能药,签订承诺书、责任状不宜泛化、简单化、随意化。如果表面上搞得热热闹闹,并且有的是多余重复进行,效果和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实践证明,要求下级承诺和担责太多,不仅做法不新鲜,还让基层干部反感,也会有损组织者的形象,进而可能影响公信力和感召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意搞承诺书、签责任状,实际上也是一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
关心须用心,好事应办好。承诺书、责任状不是不能搞,还是要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多进行换位思考,慎搞少搞为宜,千万不要泛滥变味。不要把搞承诺书、签责任状视为推动落实的标志性举措,不要将其当成一大思路创新、一种经验做法、一项工作成绩,更不应为了“甩锅”而任意用之。凡事过犹不及,适度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