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4月3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曲彩云 通讯员 刘平 赵忠民 马桂华)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
二次供水工程应由
公共供水单位设计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二次供水工程,应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归公共供水单位所有。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绿化等其他非饮用水设施混用;设施应当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噪音治理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所用设备、材料、器具、仪表等应当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并且符合卫生防疫以及生活饮用水标准需要;设置流量、水压、水质以及供用电在线监测装置,满足户表智能化管理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以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关键区域监控不留死角,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实体防护设施,推行封闭管理模式。
本办法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移交给公共供水单位的,由产权人或者原管理单位向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移交申请,公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组织验收。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与公共供水单位签订资产转移协议,办理资产和设施档案移交,并列入公共供水单位固定资产,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检查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居民家庭计量水表(不含)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管道、水表间(井)管廊井、设备等,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公共供水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公共供水单位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物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物业单位发现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同时通知公共供水单位。城镇供水、卫生、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检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保持
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设计要求。因计划检修或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卫生防护,定期对蓄水池、水箱等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水质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并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控制、排除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城镇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加压供水,由总表计费的城市自然村、居民小区等供水申请、改造和移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供水管道(含管廊井内、地下车库内及室外埋地铺设等用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压力调控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计量装置、深度处理设备、水质和水压监控设备、安防监控系统、通风排污系统及其用房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