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助力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自2月份起,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统一暂定为3个月,对缓缴期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因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原因需要减员的,应单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