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战役打响后,全国各地纷纷向湖北伸出援助之手,各类救灾物资紧急驰援,社会各界积极捐款捐物,奉献爱心。但在为疫情防控一线提供有力保障和爱心支持的同时,也出现了像湖北省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的调拨分配不及时、武汉市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违规发放口罩等问题,反映出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应急处理能力上的欠缺。
2月4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失职失责问题。针对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免职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日,武汉市纪委监委通报了查处市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违规发放口罩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作出免职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如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挪用救灾物资,除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党纪、政纪处分外,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款,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即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烟台市司法局提醒:救灾物资事关重大,用好管好救灾物资,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严控使用范围,严格发放程序,严把质量安全,严守规章制度,才能确保物资有序有效使用。
市政府法律顾问:杨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