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案件一:1月29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蓬莱市大辛店爱坊孕婴用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外包装标注PTTAG字样的防雾霾口罩13包,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此外,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还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蓬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6000元。
案件二:1月30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烟台富康医药有限公司友谊药店进行检查,该店于2020年1月29日从源康公司以单价12.5元,购进各色口罩20个,以2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后又以2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购销差价达到了100%。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8万元。
案件三:1月31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海阳春天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5000元。
案件四:1月31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朝阳街烟台芝罘鲁兴化玻有限公司“18只口罩销售810元;15个防护镜销售750元”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其所售商品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由于烟台芝罘鲁兴化玻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交上述商品的进货价格证明,存在不按要求提供证据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50.5万元。
案件五:2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旭梅果蔬食品超市“低于进货价1分钱”售卖鸡蛋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售卖鸡蛋未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5000元。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