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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烟台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烟台市司法局特对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办理。申请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办理:一是可以网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http://www.shm.com.cn/special/node_52814.htm);二是可以邮寄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109室);三是可以电话申请行政复议(电话:0535—6202601)。

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办理事项。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我们实行以书面审理为主,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予配合。当事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市司法局将按规定予以中止,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三、疫情防控期间复议接待场所公共卫生安全事项。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复议工作人员每天对接待场所进行消毒,配备医用酒精、消毒液、口罩等物品。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需来现场办理阅卷等事项的,请事先与办案人员预约,并在门卫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为了保障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前往烟台市司法局办理相关行政复议事项如有身体不适的,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如有隐瞒病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当事人谅解。

联系电话:0535—6202601 6631891

烟台市司法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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