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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院对多起涉黑案件进行宣判

近日,山东省法院对多起涉黑案件进行宣判。

12月17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磊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伤害罪一案。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磊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以犯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磊等人以梁山扬帆汽贸有限公司为依托,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形成严重破坏梁山等地经济社会秩序、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张某磊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2月20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薛锋、陈德强、薛东贵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薛锋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德强、薛东贵、薛德良等7人十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有其他罪行的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锋通过积极发展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德强、薛东贵、薛德良、郑治、朱学政、孙启宝、陈刚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以来,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2月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兴堂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10月25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武兴堂,以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王忠良,以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武兴堂、王忠良等15人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及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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