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讯 凡是有质量内涵的发展、有突破意义的创新,都源于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成长。齐鲁网·闪电新闻客户端陆续推出“山东高质量发展新嬗变”系列融媒体报道,以宏观、微观相结合的视角,解析2019年山东新变化。
2019年以来,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4件,批准设区的市报批法规和决定45件,坚持把高质量立法作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并将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重点领域,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审议的《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高效便利政务环境,为山东高质量发展注入活力。
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于7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一项引领和推动改革的创设性立法,也是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确定优先发展产业集群推动落后产能转型升级
“多年来,山东省产业和能源消费结构偏重,全省能源指标特别是煤耗指标异常紧张。”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为解决山东现有的结构问题,有效破解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倒逼’企业主动节能降耗,推动落后产能转型升级。”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和亩均效益企业分类评价制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
同时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
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为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条例》将“放管服”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
为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条例》规定建立政务服务平台,解决信息系统彼此割裂、互不联通的“信息孤岛”问题;同时加强各类招商引资专业平台建设,推动精准招商和优质投资项目落地。
“新旧动能转换的主体是企业,促进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区域发展政策处副处长邢旭新表示:“《条例》大多数条款都是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每项任务措施不是‘可干可不干’,没有选择项,都是必选项。”
禁设额外限制条件打破民营企业隐性壁垒
《条例》规定,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对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企业额外设置限制条件。“民营企业是我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载体。立法调研中,有反映,民营企业面临准入不平等、竞争不平等的隐性壁垒。”石晓表示。消除民营企业壁垒,是为山东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澎湃涌动提供政策保障。
山东省新动能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16年的39%提高到2018年的48%,“四新”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由2016年的20.7%提高到2018年的25%左右。
在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起势的大背景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围绕优化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路径,建立完善激励科技创新、产教融合机制,规定容错免责标准和澄清保护机制,创新建立以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山东方案”。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1月26日,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解维俊受省政府委托,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立法说明。
《条例》草案共7章62条,主要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围绕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打造高效便利政务环境、建设公平公正法治环境三个方面规定基本制度,同时,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和措施的顺利实施,完善监督保障机制等内容。
扩大“证照分离”改革成果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在调研中暴露了企业入市退市难、竞争不公平、企业负担重、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国内先进地区,山东省营商环境尚有一定差距,亟需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进入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扩大“证照分离”改革成果,优化企业登记退出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窗受理、一次办好”解决政府服务堵点
办事难、程序多,是人民群众对当前政务服务工作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将“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证明事项”改革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立法规范,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优化办理流程,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
审慎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贯彻依法行政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条例》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规定,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保护措施,确立了审慎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制度,明确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同时,为保障相关制度和措施的顺利实施,《条例》单设“监督保障”一章,从监督主体、监督机制、保障措施、营商环境评价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权力机关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主体地位,确立了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企业投诉处理、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议,通过地方立法为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