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对徐某波、孙某振等五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勇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贾某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案,
系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四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波、孙某振、勇某、唐某明、贾某涛单独或交叉结伙,在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多次采取冒充警察抓嫖或冒充足疗店工作人员索款等手段,敲诈勒索15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2940元,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波、孙某振为纠集者,被告人勇某、唐某明、贾某涛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芝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