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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物业行业建立“红黑榜”制度 20种行为纳入“黑名单”

24日,市住建局出台《烟台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物业管理“烟台模式”在全省推广以来,我市在物业管理领域的又一项有力举措。

今年以来,市住建局坚持党建引领“红心物业”,大力推进物业行业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物业“红黑榜”制度。《办法》明确了“红黑榜”认定主体,细化了评定标准流程,规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可将符合烟台市“红心物业”党建工作规范要求,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行为以及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等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红名单”认定范围。将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物业服务项目业主投诉较多(占单个项目业主总户数10%以上)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的等20种行为纳入物业行业“黑名单”认定范围。

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采取包括取消其参与全市范围物业项目的投标资格、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依法限制相关手续办理等惩戒措施;对“黑名单”企业所涉物业服务项目,将给予建议合作方不再续签到期物业服务合同、降低服务项目收费等级、下调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业处罚。

20种行为纳入“黑名单”

1.经认定,有严重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为的;

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经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且不及时整改的;

4.拒不参加烟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

5.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项目、人员等信息参加信用评价管理的;

6.纳入烟台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监管系统,信用等级确定为严重失信的;

7.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8.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9.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以上(含)、处罚的;

10.不服从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监管或拒不配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

11.物业服务项目业主投诉较多(占单个项目业主总户数10%以上),经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业主满意度低于50%(含)的;

1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4.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5.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投标承诺收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

16.物业服务项目合同期内,未按规定程序突然撤离或停止物业服务的;

17.虚报物业维修项目或物业维修项目工程量,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害业主利益,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8.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的;

19.不遵守行业自律管理约定,造成较大行业负面影响的;

20.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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